聯合報記者陳俊智、趙容萱/綜合報導
桃園徐姓女子去年在拍賣市場標到一輛二手車,原本開心上路,但一個月後收到罰單,前車主嚴重超速要吊扣牌照半年,令她既錯愕又生氣。她興訟主張前車主的過錯不應由新車主扛,要求撤銷處分,但桃園地院審理認為裁罰沒有問題,駁回請求。
台中監理所追查發現,徐女去年11月為新車過戶時,簽具「該車輛吊扣牌照中」切結書,懷疑是代標或代辦業者沒說清楚,才讓車子無法上路。

判決顯示徐女去年10月買車,之後莫名收到罰單,車子被吊扣牌照6個月,原因是前車主去年7月嚴重超速68公里,台中交通裁決處11月才做出扣牌處分。但徐女不服,認為車輛既已拍賣、重新領牌,就不該罰新車主。
法院調查,道交條例規定,吊扣或吊銷牌照時,不因開罰後該車輛所有權移轉、質押、租賃他人或租賃關係終止而免於執行。法院認為,該法條用意是為了避免有心人以移轉車輛所有權或變更車牌方式鑽漏洞,裁罰合法有據。
台中市法制局主任消保官何怡萱說,前車主違規積欠罰款或欠稅時若未告知新車主,可要求車商賠償或負責;若是私人買賣,就得循法律途徑解決,建議慎選車商確保權益。
台中監理所說,若原車主若有因重大交通違規被扣車六個月等,須在契約清楚告知買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