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賴佩璇/台北報導
國道收費員自救會代表孫藝鳳等人,提告請求行政院及勞動部應給付3億1000萬多元補貼費,而自救會則請求600萬元。一審認為「0816會商結論」並非行政契約,無從據此請求給付,判孫等人敗訴;另裁定自救會無當事人能力,其起訴不合法。案經上訴及抗告,最高行政法院11日廢棄發回更審。
高速公路改採電子收費導致947名收費員失業。由遠通電收公司負責末代收費員資遣與工作轉置,但部分收費員不滿資遣費計算方式忽視年資差異,並認為遠通轉置工作缺乏誠意及彈性,決定組成自救會上街抗議、爭取權利。

2016年4月起,行政部門開始與自救會代表進行協商。8月16日,行政院政委林萬億、時任勞動部長郭芳煜與自救會協商,雙方達成「林政務委員、勞動部與國道收費員自救會會商結論」(0816會商結論),兩人均在上面簽名。
行政院組成工作小組後,12月19日由勞動部、交通部會銜訂定「國道實施計程電子收費依法解僱之收費員就業安定補貼實施要點」。事後,自救會成員認為實施要點未依「0816會商結論」完全履行,提告請求法院判行政院履約給付補貼費。
一審認為,「0816會商結論」並非行政契約,無從據此請求給付,判孫等人敗訴;另裁定自救會無當事人能力,其起訴不合法。案經上訴及抗告,最高行認為,因事證尚有未明,有由原審法院再行調查審認必要,故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另為適法裁判。
至於自救會當事人不適格部分,最高行指出,自救會是否符合非法人團體的要件,事關其是否具有起訴的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如認其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尚有未明,此項當事人能力的欠缺是否屬無法補正。
如得補正,審判長自應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定期間先命自救會補正。但原審既未說明當事人能力的欠缺是屬不能補正,審判長復未定期間命補正,即認其起訴為不合法而以原裁定駁回,即有違誤,因此廢棄發回北高行更為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