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營業人承租房屋經營小本生意,如果房東長期旅居國外的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財政部表示,扣繳率將以20%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昨(9)日表示,部分營業人承租房屋時,因ㄧ開始接洽者為仲介業者,並不清楚房東原來長年旅居國外,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因此,仍按10%計算扣繳額。
國稅局官員提醒,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在給付租金辦理扣繳時,如果房東並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扣繳率就應該以20%計算。
所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包括在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境內者;或是雖於境內無住所,但在課稅年度內,於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如房東屬前述境內居住者,其給付租金應按給付額扣取10%稅款,否則屬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就應以20%計。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租金所適用的扣繳率,應先行確認房東的課稅身分,如發現房東為非境內居住的個人,則應在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避免因短漏扣繳稅款遭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