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房地產價值動輒上千萬元,不論是父母、子女,或是兄弟姐妹之間,如果「借名登記」,最好還是先以契約約定好權利義務關係,以免日後糾紛不斷。法院最近就有一件個案,兄妹間因為房屋借名登記等緣由打起官司,最後法院認為哥哥未能充分舉證「借名登記」關係,最後判其敗訴定讞,須返還房屋給其妹。
父母、子女,或是兄弟姐妹之間,如果「借名登記」,最好還是先以契約約定好權利義務關係。(好房資料中心)

在這起個案中,被告林姓男子(哥哥)因不服一、二審判決,一直上訴至最高法院,但仍敗訴;他表示,花了大筆錢請律師寫狀子,最高法院最後卻僅以「例稿」駁回,未附具體理由,對此,他無法接受,已提出再審。
本案是一名黃女士於78年在台北市內江街買了二戶房屋,各以女兒和兒子名義登記,其中,登記在女兒名下的房屋,黃女士生前都是用自己的名義在出租,事隔多年,母親過世後,剛開始,由哥哥繼續收取租金,但事後,妹妹則主張房子是自己的,並向法院提出告訴,要求哥哥返還房屋,及多年租金之不當得利。
訴訟過程中,哥哥這一方雖主張,當年母親根本是借名登記給他妹妹的,實際管理和擁有都是母親,所以應屬遺產,他有二分之一的繼承權,但一、二審法院都認為,在現行法下借名契約乃無名契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依雙方約定為準,因此,主張借名契約之一方,應負舉證責任,由於法院認為林男未能充分舉證,因此,依法判其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