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錦宗(中華都市更新全國總會理事長)
都更政策推動初期,為了避免容積獎勵偏向建商或是偏向住戶,審議過程自有「防弊心態」,但辦法訂立後執行成效有限,政府在都更的想法和政策修訂應該要重新思考,回歸「興利共贏的經濟觀念」。
政府在都更的想法和政策應回歸「興利共贏的經濟觀念」(擷取自永春都更同意戶自救會粉絲團)
現在房市不好,才是推動都更的好時機,因為住戶對未來價格沒有期待值,才有機會推動都更;現在都更最大困境,是實施者要滿足都更戶「一坪換一坪」期待,認為政府可從獎勵明確化、成立仲裁機構,及建立回饋容積予政府,才有機會讓住戶願意和建商、政府一起合作。
雖然現在都更條例規定經審議後,一個都更案可拿到容積獎勵上限為百分之五十,不過實際上因審議委員權力過大、又無權責,大多數都更案只能拿回最多百分之卅以內的容積獎勵,在容積獎勵給予沒有明確化之下,建商原本估算可分配給住戶的面積縮水,住戶怎麼會願意投入都更。另外,政府可針對都更爭議部分,成立專責、具有公權力的仲裁機構去解決。
既然都更攸關整體公民利益,就必須同步把公益性納入考量,可透過「增額容積」方式,就是住戶若要做都更,其中百分之廿容積要回饋政府做社會公益,政府可以蓋中繼住宅、社會住宅或青年住宅,甚至相關部會辦公室。
若政府不希望擁有百分之廿容積,也可以「代金」處理,也就是政府拿錢回去,可將相關款項做為弱勢族群的租金補貼等。
對於都市更新,政府需詳盡規畫,可利用增額容積回饋或代金做為對價,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方有機會讓地主與實施者樂於合作改建,加上前瞻的都市計畫學者希望能藉此導入先進的設計理念,以此也能同步推動智慧型大樓建築、創新城市風貌、吸引外資投入、提高生活水準、穩定房價等多重目標,達到興利目的。
(本文由吳錦宗口述,記者陳美玲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