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近來政府為振興國內旅遊市場,刺激民眾多多在國內旅遊消費,陸續推出冬遊、擴大暖冬遊與春遊等旅遊補助專案,提供民眾旅遊時的補助;財部北區國稅局提醒,旅宿業者因這些補助方案,銷售住宿勞務所收取之代價,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報繳營業稅。
官員指出,因旅宿業者提供民眾住宿勞務所收取之代價包含補助單位支付之「住宿費用」補助款,以及民眾自行支付折抵後房價,均屬其銷售住宿勞務取得之收入(即實售房價),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旅宿業者墊支之交通費用補助款,為其代收代付款項非旅宿業者之收入,則無須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提醒,旅宿補助,應按實售房價課稅。(示意圖/好房網資料中心)
舉例來說,小張、小陳二人同行住宿二天一夜,總房價2,500元,搭乘交通票券二人共1,300元,經旅宿業者與民眾確認符合資格者,即由旅宿業者現場折抵房價1,000元,雖然小張、小陳的實付金額為1,500元,但業者應依規定按實售房價開立2,500元統一發票;至於交通票券補助1,000元,是由業者先行代墊給民眾,並非旅宿業者的收入,便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