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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蔡友才重罪變無罪 僅「這2件事」判易科罰金

#理財 #兆豐金 #蔡友才 #鑒機 #偽造文書
聯合報記者王聖藜/台北報導
 
兆豐金前董事長蔡友才、主祕王起梆被控成立「鑒機」公司,另出脫持股避損,違反金控法、證交法重罪,台北地院認定,蔡、王不成立重罪,只在辦理「鑒機」公司登記時偽造文書,輕判蔡有期徒刑9月,得易科罰金27萬元,輕判王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蔡友才、王起梆為成立「鑒機」管理顧問公司、「鑒機」資產管理公司,偽造2家公司在2016年2月24日下午有召開董事會的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交給會計師於2016年3月4日向台北市政府辦理公司設立,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兆豐金前董事長蔡友才(中)。聯合報系資料照片兆豐金前董事長蔡友才(中)。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此外,兆豐銀行紐約分行經美國紐約州金融監理署進行金融檢查後,於2016年2月9日向時任兆豐金控董事長蔡友才、時任紐約分行協理黃士明送達金檢報告,指紐約分行違反美國銀行「保密法/反洗錢法(BSA/AML)」及外國資產管理辦公室(OFAC)有關法令遵循的相關規範,有嚴重內控缺失,要求限期改善。
 
不過,蔡友才未將金檢缺失改善案送交董事會,卻仍簽署董事會、高階主管及分行主管瞭解紐約州金融監理署所列缺失的嚴重性,並承諾提升對紐約分行的監督的「Cover Letter(封面信函)」寄送美國紐約州金融監理署,也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法官認為,偽造董事會議紀錄損害主管機關對公司登記的監督管理,破壞公司登記簿公信力,也對於社會經濟秩序產生危害;蔡友才指示王起梆製作不實「Cover Letter」再交付,則對兆豐銀行造成危害,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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