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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2公斤毒品錯認419克輕判? 雄院反駁:未影響量刑

#地方 #法院 #毒品

聯合報 記者林伯驊╱即時報導

今有平面媒體報導去年12月高雄地方法院審理一件走私毒品案,合議庭將毒品重量782公斤誤認419公克,而輕判被告楊、張姓男子分別4年及5年10月徒刑,搞出烏龍,高雄地院下午發聲明駁斥,判決書誤載,不影響實際量刑,「沒有因此輕判」,對媒體報導感到遺憾。

據了解,去年3月間,張姓男子駕駛「新進滿貳號」漁船載楊姓男子及不知情印尼漁工等人,涉嫌至澎湖縣目斗嶼海域向陸籍人士接運鹽酸羥亞胺,遭檢警登船查獲,押解回興達港搜索出45包、總重782公斤,並抽驗其中419.28公克,確認純質淨重301.62公克,純度約63%至86%,依運輸四級毒品罪嫌送辦起訴。

高雄地院去年宣判一件走私第四級毒品案,遭質疑782公斤毒品錯認419克,而輕判2被告,今雄院發聲明澄清。圖/報系資料照

高雄地院去年宣判一件走私第四級毒品案,遭質疑782公斤毒品錯認419克,而輕判2被告,今雄院發聲明澄清。圖/報系資料照

有媒體指出,雄院審理時將這件走私高達782公斤四級毒品大案,誤認419公克就是走私的總重量,忘了換算回來,2人因此被輕判,躲過恐被判刑超過10年;目前楊未上訴定讞,張上訴由高雄高分院審理中。

根據一審判決書,確實只寫「鹽酸羥亞胺45包(淨重419.28公克,純質淨重301.62公克)」。資深檢察官判斷,一般查獲大量三、四級毒品都是抽取部分檢驗,法官應僅是筆誤;本案依所犯運輸第四級毒品罪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徒刑,不過楊承認全部犯行,依規定減刑,所以判4年無不妥;張拒認罪,判處5年10月也未違法。

高雄地檢署今表示刑度沒有違法,檢方未提上訴也無不法。雄院下午發聲明澄清表示,判決書中扣案的第四級毒品數量是誤載,誤載部分不影響實際量刑,且上月30號已經裁定更正。

雄院解釋,判決有提及「共計查獲45包毒品,每包約23至25公斤,每包需兩人才能同時扛起,大陸鐵殼船丟包過程歷時約1小時之久」等語,且卷內也有以黃色飼料袋包裝毒品等照片,因此判決雖誤依抽驗之鑑定報告計算,但審判庭實際評議被告2人刑度時,是依卷證所示之45包毒品數量為判斷基準,並非依照「419 公克」之數量量刑。

雄院指出,被告楊姓男子有認罪,減刑可從原本最低刑期5年的一半,即2年半開始量刑,考量楊在犯罪屬主要地位,負責聯繫雙方、接獲即轉貨,但犯後態度良好,處4年徒刑;張則處犯罪的次要地位,負責出船並聽命於楊,但沒認罪,不適用減刑;另,主導整案由大陸運毒至台灣的犯罪計畫中,應以未到案的許姓男子為主嫌,楊、張僅是接貨和轉貨的一環,且毒品尚未運抵台灣即遭查獲,未造成毒品對外散佈情形。

雄院強調,合議庭法官是審酌卷內證據及參考相關情事量刑,並非誤算毒品重量而輕判,反指新聞報導似乎有誤認,至感遺憾,特此說明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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