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馮牧群/台北報導
當雙方租賃關係結束,房東不願退還押金怎麼辦?在租賃相關法條裡,並無明確載明房東應於何時返還押金,但實務上,房客其實可以走法律途徑自力救濟、保護權益。
租賃關係結束後的押金返還,往往是導致房東、房客發生衝突的爭議點。(好房網資料中心)
當租賃關係結束,房東房客雙方通常會約定點交時間,點交完成後,房東需結算房客是否仍有「租賃債務」未清償,若無則應立即將押金全數退還房客;若有租賃債務,例如積欠租金、水電瓦斯費、管理費等基於租賃契約產生的費用,及修繕費用(可歸責於房客所致者),以押金作為扣抵,扣抵後的餘額仍應返還房客。
房東不願退還押金,必須舉出理由,若確實有房客違約的情況,房東可依照租賃契約及法律相關規範,不予退還押金。反之若房東的理由不合理,房客可循以下法律途徑追討。
一是寄存證信函;提出要房東返還押金的主張,並請房東就其不返還押金的理由提出有關證據,若房東無法舉證,就應在限期內返還。二是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聲請調解;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經法院核定後亦可產生法律效果,與聲請法院進行調解效果相同。如果請求返還押金在10萬元內,也能透過小額訴訟程序來請求房東返還;另外假如租賃契約有經過公證,且載明返還押金部分可請求逕受強制執行,房客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房東的財產。
要當心的是,在租賃契約期間內,房東換了人,返還押金仍在前任屋主。依《民法》規定,租賃關係中,買賣不破租賃,房屋新的所有權人,雖然要承擔原所有人與房客的租約,但押金契約為要物契約,因此,如果原所有人未將押金一併轉移給新所有權人,房客只能找原屋主拿回押金。
建議民眾,在房屋買賣過程中,買方一定要確認房屋是否有租賃關係存在,及是否有書面文件,若有,要向原屋主確定轉交所有費用,房客也應確認原屋主有沒有將預繳的費用及押金轉移給新屋主,以免日後找不到人返還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