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平日在新北市工作,假日、寒暑假回高雄與父母同住,算不算自住?一名屋主賣掉高雄房屋,配偶後續在新北市購屋,申請退還約197萬元房地合一稅,卻遭國稅局拒絕,他提出里長證明、包裹紀錄,強調自己確實住過,為何仍無法退稅?
案件中,屋主於2022年6月購入高雄市楠梓區房屋,2025年2月以1,230萬元出售,申報課稅所得約562.6萬元,按35%稅率繳納房地合一稅196萬9,254元。同年6月,配偶以1,689萬元購入新北市中和區房屋,屋主隨後申請重購退稅,遭高雄國稅局否准,因此提起訴願。

屋主主張,工作雖在新北市,但假日及寒暑假都會回高雄與父母同住,舊屋確實是自己的居住處所,並提出郵件包裹紀錄、里長證明、在職證明、報考博士班及擔任社區管委會委員等資料佐證。
不過,國稅局調查發現,屋主持有舊屋期間,除2022年9月至2023年3月留職停薪外,均任職於新北市瑞芳區一所國中,有經常到校工作的必要。財政部認為,工作地點與高雄舊屋距離甚遠,每日往返通勤不合常情,屋主也未提出任職期間頻繁往返兩地的客觀證明。
就醫紀錄也顯示,屋主持有舊屋期間,絕大多數就醫地點集中在雙北,僅於2022年及2023年間有三筆南部就醫紀錄。財政部認為,民眾通常會選擇居住地附近的醫療院所,這些紀錄可支持屋主長期居住北部的判斷。
至於屋主提出的里長證明、包裹紀錄及報考博士班資料,時間均集中在留職停薪期間。財政部指出,即使屋主當時曾住在高雄,也不足以證明復職後至售屋前近兩年,仍有實際居住的事實。
財政部表示,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須由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辦完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是否符合自住,應依房屋的客觀使用情況逐案認定。
本案綜合工作地點、就醫紀錄及相關證明,仍不足認定屋主在高雄舊屋實際經營日常生活起居。屋主所稱假日及寒暑假返家同住,也不足以推翻認定,因此維持否准退稅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