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爸爸為了讓女兒安心讀大學,在學校附近買了間房,讓她一路住到畢業,之後賣屋換房,申請退還約151萬元房地合一稅,卻遭國稅局拒絕。明明房子一直是自己人住,也沒有出租,為何畢業後賣屋,仍被剔除自住資格,拿不回退稅?
這起案件中,女兒2019年赴台中讀大學,爸爸在2020年3月在學校附近買房,供她就學期間居住。2025年6月女兒畢業,爸爸認為已無就學居住需求,便於同年8月出售,申報課稅所得約816萬元,按20%稅率繳納房地合一稅163.2萬元。

同年9月,媽媽購入新北市林口房屋,爸爸隨後申請重購退稅約151.3萬元,卻遭台北國稅局否決。
爸爸主張,買房是為了女兒就學,並非投機,居住期間也確實有水費、電費及瓦斯費,自己也已將戶籍遷入,應符合自住條件。何況買房時,女兒尚未滿當時民法規定的成年年齡20歲,後來成年只是自然成長,房子供她就學居住的用途並沒有改變,不應因此失去退稅資格。
不過,國稅局查核發現,屋主雖將戶籍設在台中舊屋,但依綜所稅申報通訊地址、就醫紀錄及水電等資料綜合判斷,夫妻實際住在台北市松山區,並未入住舊屋,這點屋主也未爭執。
至於女兒,買房時約19歲9個月,同年6月27日就滿20歲。國稅局依用水紀錄認定,後續出現實際居住用水情形時,女兒已成年。
財政部指出,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所稱的自住房屋,須由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完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即使買房之初是供未成年子女就學使用,後來僅由成年子女居住,仍不符合這項優惠的自住要件。
本案屋主雖有戶籍,卻未實際居住;女兒雖住在屋內,卻已成年,不能將兩人的情況合在一起,就認定符合規定,財政部因此維持否准退稅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