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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用牌照稅 10月起開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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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姿琳/台北報導

今年營業用車下期使用牌照稅將於10月開徵,繳納期限自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財政部表示,如逾期繳納,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5%,逾30日未繳納者,將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另外,轉帳繳納證明視同繳納收據,建議民眾保存5年。

牌照稅將於10月開徵,如果未繳納者,將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台北車位難求,巷弄停車得多注意(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使用公共道路營業用車輛,除符合同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得免徵牌照稅者,均應繳納使用牌照稅。財政部表示,稅單已於上周陸續寄發,如未收到稅單者,請持行照儘速向各區監理所站、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補發。

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為每年4月,營業用車輛分上、下期開徵,開徵日期分別為每年4月及10月,下期的課稅期間為7月1日至12月31日止。應納稅額按日計算,若車輛停止使用、遺失、被竊或報廢時,應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或繳銷牌照,使用牌照稅額計徵至車輛異動登記前1日止,如有溢繳得申請退稅。

財政部指出,民眾可至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臨櫃繳稅,或以網際網路(晶片金融卡、存款帳戶或信用卡)、自動櫃員機及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納稅款,至於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直接到四大超商繳款。

雖然繳納期間至10月底,但民眾可在11月2日24時前繳費,惟11月1日至2日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會加徵滯納金。

若民眾逾期繳納,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超過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將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如車輛繼續行駛或停放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繳本稅外,還會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

至於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應補稅,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惟免再依同法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的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並會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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