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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團體注意!結餘款使用不符規定 恐連200萬都得補稅

#理財 #財團法人 #公益團體 #所得稅 #免稅 #結餘款 #補稅
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對教育、文化、公益與慈善性質之機關團體而言,當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要件時,即可享有所得稅免稅的租稅優惠。然而,在近年國稅局查核案例中, 仍有機關團體因支出比例未達標,而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卻因未依限辦理或執行不符等疏失,導致喪失免稅資格遭補稅。
 
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惠明提醒,財團法人等機關團體對於結餘款使用計畫管理,應注意的重點及相關作業時限,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應留意的重點包括:
 
機關團體若未依限完成結餘款使用計畫,恐喪失免稅資格並遭補稅。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攝影
南山廣場鳥瞰。圖/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攝影
 
1、結餘款使用計畫的期間,以結餘款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算4年內為限,若結餘款使用計畫期間變更,仍以結餘款發生年度次年起算4年內為限。
2、結餘款使用計畫需依各年度預計使用情形編列使用細項及金額,不能僅以全部總額編列。
3、結餘款使用計畫項目應具體明確,並與章程設立宗旨或業務相符。
4、結餘款如轉列基金(或財產總額),經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函後,應向法院辦妥財產總額變更登記,並將變更後之法人登記證書檢送交稽徵機關。
 
後續結餘款使用期間,年度結餘款實際使用情形需依主管機關同意的使用計畫進行。若計畫的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有變更,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變更,且變更後結餘款使用計畫期間,仍以結餘款發生年度次年起算4年內為限。
 
若機關團體疏忽、未在原期間屆滿次日起3個月內申請變更,稽徵實務上會先進行輔導,給予限期3個月的補辦機會,但補辦變更後的計畫仍需於4年內執行完畢。
 
實務上也有可能發生計畫實際執行完畢後仍有結餘款,以致與原使用計畫不符的情況。為避免因結餘款未全數使用完畢而需補稅,當變更使用計畫考慮將未使用的結餘款轉列為基金,除了需經主管機關同意計畫變更外,也需向法院辦妥財產總額變更登記,這套結餘款轉列基金之作業程序,也需要在結餘款發生年度次年起算4年內完成。
 
若結餘款未能依使用計畫支出項目、金額或期間使用完竣,稽徵機關會就該年度之全部結餘款補徵所得稅。舉例來說,某機關團體110年度結餘款200萬元,已編列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於111到114年間支出使用,114年度為使用計畫最後年度,然該機關團體未能依使用計畫於114年度使用完畢,尚有50萬結餘款未使用完畢,以致未能符合免稅標準規定,依法應就全部結餘款200萬補稅,而非僅就剩餘的50萬結餘款課稅。
 
陳惠明同時提到,機關團體年度結餘款如已編列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該筆結餘款於後續年度動支時,不得列入使用年度的支出項目來重複計算支出比率。且若使用結餘款購置資產,因該結餘款已全數視為結餘款發生年度之支出,所以之後以該結餘款所購置之資產,也不能再分年提列折舊,以免重複列報支出。
 
最後,陳惠明提醒,當機關團體因當年度支出未達收入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為符合免稅規定而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時,應對於後續結餘款妥善追蹤管理,掌握計畫的執行情形,尤其是完成計畫的4年期限,才是守住免稅資格的最佳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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