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驛淵/台北報導
「逼車」等危險駕駛行為引發交通安全疑慮,為杜絕「道路霸凌」,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逼車」條款,汽車駕駛人若有「逼車」行為,任意迫近、驟然變化車道等迫使他車讓道,可開罰六千到兩萬四千元,並當場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再違規就沒入汽車。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道交條例修正案,規定「逼車」等影響其他車輛安全駕駛的行為,最高可開罰二萬四千元並吊扣牌照。(記者蘇健忠/攝影)
昨三讀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除對惡意逼車開罰,另也新增規定,汽車駕駛人若突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上暫停,同樣可開罰六千到兩萬四千元,並當場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若再違規則沒入汽車。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李昆澤指出,國道肇事前兩大原因「未保持安全距離」和「變換車道不當」都與逼車有關,且件數年年增加;國道的A1交通事故(當場或廿四小時內死亡),主因就是不當變換車道,去年就有十五件,顯示逼車行為致死率高。
至於逼車如何舉證,李昆澤說,除由國道警察當場取締,因行車記錄器普及,當事人也可提供行車記錄畫面舉發;此外,一般民眾在行車過程若目擊並錄下不當逼車行為,也可將影片上傳到警政署網站「線上檢舉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