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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批好市多A肝莓事件慰問「不負責任」 提團訟爭3倍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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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陳宛茜/台北報導
 
4月底「好市多」3種綜合莓、冷凍藍莓接連檢出A肝病毒,影響消費者逾4萬人,但好市多僅提出「退1賠1」—補償購買商品等值慰問金與500元檢測費。消基會今天舉行記者會,表示此一「退1賠1」補償方案,是不負責任的慰問措施,消基會「甚感遺憾」。消基會已組成團訟小組將協助消費者打團體訴訟,預計請求健康權撫慰金2萬元,以及3倍的懲罰性賠償。
 
消基會指出,一個跨國性大企業長期受到台灣廣大消費者的支持,但卻在面臨誤失時的解決態度,竟然是這麼不友善與不誠信,枉費消費者願意花費不算少的會費加入好市多的會員,對好市多公司長期以來的信賴,真是情何以堪。迄今消基會與各地消保官已接到逾200件申訴,好市多卻無善意回應,消基會決定幫消費者提出團體訴訟。
 
好市多莓果被驗出A肝病毒。記者趙容萱/攝影
好市多莓果被驗出A肝病毒。記者趙容萱/攝影
 
團訟小組召集人陳智義認為,針對此次食安危機好市多有三大缺失。今年3月美國爆發A肝莓果汙染問題,好市多卻未做預防性下架。而依據食安法規定,好市多應依據商業販售面積設置檢測機制,好市多卻未做到。
 
此外,好市多僅願意提供退費、商品等值金額的補償金。陳智義認為,此一補償金僅屬財產上的賠償,好市多應負擔身體健康的損害賠償。因此,此次團體訴訟將請求好市多負擔消費者每人至少2萬元的健康權撫慰金,並依消保法規定提出3倍的的懲罰性賠償金。
 
消基會指出,根據消保法第7條:「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第9條:「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再者,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也明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消基會表示,今日正式出面替消費者爭取公道,希望透過司法途徑,迫使企業承擔其責任並改正行為,以勇於負責的態度確保消費者的權益和食品安全得到保障,讓法律成為導正企業營運的最後防線。
 
消基會指出,想參加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急性病毒A型肝炎莓果團訟者,收件截止日期為8月20日,收件說明網址:https://www.consumers.org.tw/activity01.html
聯合報 記者陳宛茜/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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