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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騎車因手孔蓋打滑慘摔死 悲父名下有4000萬土地僅獲國賠54萬

#手孔蓋 #騎車 #政策 #居家
聯合報記者曾健祐/綜合報導
 
台中陳姓男子騎車輾過手孔蓋打滑撞電線桿慘死,陳的父親對設置的台電公司、道路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連同撫慰金、扶養費求償1050萬元;法院以陳父名下土地價值近4000萬元,無受扶養權利,也考量陳車速過快應自負8成責任,一審判國賠34萬元、二審撤銷改判54萬元,可上訴。
 
陳父主張,兒子2018年9月26日騎車經西屯工業區一路125號前,因輾壓台電設置的手孔蓋造成機車劇烈彈跳,失控左傾打滑撞上電線桿死亡,而主管單位工業局巡查疏於發現孔蓋、路面高低差達8.5公分,有怠於修復管理缺失,提國賠對台電、工業局一共求償1050萬元。
 

 

台中高分院。記者曾健祐/攝影
台中高分院。記者曾健祐/攝影

 

 

工業局抗辯稱,每周巡查轄內道路2、3次,均未發現道路有損壞,也不可能讓員工冒險趴在地上量測,而該孔蓋是台電公司權責,工業局僅養護道路不含手孔蓋;台電則說,陳男路過孔蓋無異樣,是在行進4.5公尺前方孔蓋左邊混凝土邊緣才失控,認為是他車速過快、煞車故障才摔車。
 
台中地院一審查,手孔蓋為台電設置,台電有讓孔蓋與路面連接平整,供安全通行的義務,依交通部公路工程規定,一般公路高低差不得超過正負0.6公分,但根據警方於事發隔天、同年10月拍攝照片,均可見孔蓋與路面均非平整,也超過0.6公分。
 
而工業局身為該道路主管機關,其雖稱0.6公分非一般用肉眼巡查可發現,卻仍以經費、人力為由,僅安排人員乘車以目力巡視,才無法及時發現設置警告標語,也有缺失。
 
一審認為,陳父求償喪葬費22萬元有據,主張扶養費100萬元部分,因他名下有4筆價值共3000多萬元土地,認定他日後可用不動產維持生活,該部分不准許,另考量他白髮人送黑髮人之痛,精神撫慰金以150萬元為適當,審酌陳男超速本身應負8成責任,判工業局、台電應給付陳父34萬5000元。
 
陳父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二審仍認工業局、台電有缺失;針對陳父求償扶養費部分,二審指出,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23號判決也指出,直系血親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權利。
 
二審查,陳父名下4筆土地價值3944萬多元,因無受兒子扶養權利,認定求償扶養費無據,但相對一審精神撫慰金150萬元,二審綜合判斷認為提高至250萬元為適當,而車禍陳男自身應負8成責任,撤銷改判工業局、台電應給付陳父54萬多元。
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台中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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