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邵心杰/綜合報導
20多年前震驚社會的台南歸仁雙屍命案,曾被判9次死刑、死刑定讞的謝志宏,因檢方發現新事證聲請再審後,台南高分院逆轉改判謝無罪定讞,謝遭關押6834天,院方裁定一日3500元折算共計2391萬9000元,謝聲請覆審,經刑事補償法庭撤銷發回,台南高分院改以一日5000元上限折算,再補償1025萬1000元,謝共可獲3417萬元補償。
謝志宏改判無罪定讞,律師團即以一日5000元折算,提出3417萬元刑事補償聲請,前年底台南高分院裁定以一日3500元折算,共計2391萬9000元刑事補償。然而,謝的律師涂欣成說,法院依公務員違法與否及謝所受損害綜合考量做出裁量,但比例上明顯失衡,以一日3500元折算明顯偏低,因而聲請覆審。

律師團認為,國家既然以最嚴厲的死刑判決請求人,就應該以最高的補償金額來補償請求人;檢方當庭也表示,本案國家確實有對請求人犯下錯誤,建議法院給予請求人最高額的補償。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本案訴訟過程情節,公務人員於訴訟過程可歸責事由程度不低,謝因案受羈押時年紀僅19歲,正值青春風華,僅因與同案被告郭俊偉同在殺人案發現場,即遭鎖定涉有共同殺人嫌疑,自2000年6月28日起羈押在監,且自台南地院於2001年10月26日判決共同殺人處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後,歷經屢次更審,經最高法院2011年駁回上訴而確定,後經謝及檢察官均聲請再審,2019年3月14日獲釋,直至2020年5月15日改判無罪,檢察官未上訴,全案確定。
合議庭指出,謝原為餐廳學徒,每月尚須交付1萬2000元給母親家用,受羈押前無前科紀錄,因受羈押,喪失人身自由,家庭失序、事業中斷,更因多次經法院判處死刑,面臨隨時遭死刑執行的恐懼及痛苦,期間更逢父親往生至痛,身心艱苦,獲釋時已39歲,長達逾18年的羈押在監,已耗去人生精華部分,除與外在社會脫節、須重新適應外,更於一度判決確定後,面對不知何時執行死刑,身心壓力無法言喻,且在監期間、釋放後迄今均因焦慮精神症狀持續就醫治療。
合議庭認為,謝歷時近20年的訴訟煎熬,這段期間所受財產上的損害、精神上的痛苦甚大,家人也伴隨相對應的痛苦,謝及家人的名譽也因遭判死刑確定而有所減損。
因此,合議庭改以一日5000元上限折算,裁定謝無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6834日,准予再補償1025萬1000元。再加上去年底核定2391萬9000元,謝共可獲3417萬元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