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楊正海/台北報導
北市議會法規會29日審議台北市勞工職業災害慰問金發給自治條例修正案,全面擴大至所有失能,職災給付範圍納入實習生、志工、派遣人員;另外,傷病住院原連續7天以上給付1萬元,放寬為5天即可申請,同時慰問金核發基準,原本死亡者30萬元,因從1995年至今未修正,也修正通過提高為36萬元,將送大會二、三讀。
台灣勞工陣線協會秘書長孫友聯表示,對地方政府來說,職災的補助很複雜,也有很多難題,肯定北市府進一步放寬職業災害慰問金發給,每當勞工發生職災,家庭成員最感無助,需要適時協助。
北市今年5月市政會議通過職業災害慰問金發給自治條例,擴大自治條例適用範圍,除勞工及自營作業者外,增加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的人員,參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1款的工作者定義,將勞工修正為工作者。
市府修法版本,給付範圍過去僅給付重度失能(勞保失能傷害等級第1至第5等級),這次也全面擴大至所有失能(第1至第15等級),新增輕度失能將定額給付2萬元,也將傷病住院連續7天以上納入發放範圍,定額給付1萬元,送議會審查。
法規會昨審議,議員陳宥丞說,傷病住院連續7天請領1萬元,時間過長,無法達到慰問效應,雖然比照新北市辦理,但首都應可再放寬;議員陳重文也附議,這是在幫市長蔣萬安照顧勞工;議員林杏兒認為勞動部是連續住院4天就可以請領。
議員各有不同意見,會議討論後,決議採折衷方案,傷病住院連續5天以上納入發放範圍。
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過去每一年請領案件約20至40件,但未來全面擴大至所有失能情況,包括第1至第15等級皆可請領,工作量會增加2到3倍的量,恐人手不足,但一年編列約900萬,預算足夠。
另外,慰問金核發基準,原本死亡者為30萬,議員洪健益指出,應該與時俱進,納入物調,現在的喪葬費和早年無法相比,建議提高為36萬。勞動局調出修法沿革,職災慰問金自治條例是在民國79年訂定,當時死亡者發放6萬,84年修正為30萬,已20多年未調整,勞動局同意針對死亡者增加為36萬,其他再精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