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綜合報導
不少民眾以為收到已故親屬的欠稅通知只是寄錯,或認為與自己無關,直接丟棄不理。但桃園稅務局提醒,實務上常有前順位繼承人全數拋棄繼承,長年未與親屬往來的民眾,直到收到已故親屬名下車輛的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或欠稅通知,才知道自己已成為第三順位繼承人,若未及時處理,不僅可能影響自身權益,也可能錯過拋棄繼承的法定期限。
稅務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已開徵但尚未繳納的使用牌照稅,屬於被繼承人的欠稅,由繼承人負代繳義務。若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原則上只能就遺產範圍內執行,不得對繼承人本人的財產、所得或存款強制執行。

不過,如果車輛在被繼承人過世後仍持續領牌,情況就不同了。稅務局指出,死亡後各年度新開徵的使用牌照稅,法律上的納稅義務人已改為繼承人本人。若未依限繳納,案件移送行政執行後,依法可直接對繼承人名下的財產、所得或存款強制執行,不再僅限於遺產範圍。
稅務局提醒,第三順位繼承人若因收到稅務通知才知道自己具有繼承權,切勿置之不理,應立即確認案件內容及自身權益。如有意拋棄繼承,應自「知悉具有繼承權」起三個月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以免逾期而影響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