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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糾紛頻傳 四大重點防踩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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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王惠琳/綜合報導
 
高房價讓許多人無力負擔,只能轉向租屋,然而租屋糾紛卻時有所聞,台南市地政局分析,近期租賃糾紛陳情多為租約終止後押金返還、電費收取爭議等。為保障居住安全與財產權益,提醒民眾在承租住宅前務必「多看、多問、多查證」,自身應提高警覺,審慎查證出租權源與契約內容,避免因資訊不明或契約違規而影響自身權益。
 
地政局特別就近來常見租屋糾紛,整理出租屋前必看四大重點,請民眾承租前務必確認:
 
租屋糾紛頻傳,四大重點防踩雷。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律師提醒,關於租賃期間房屋修繕及提前終止契約的議題,關鍵在於契約簽訂的時間點,以判斷應適用民法或租賃專法的規定。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一、有權出租

 
出租人是否為建物所有權人?出租人如非建物所有權人,則是否已取得原屋主同意?若為業者,是否為合法之租賃住宅包租業或代管業並具合法出租權?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租賃住宅服務業者須合法登記並取得資格,非法業者或未經授權對外出租,將影響租約穩定性與承租人權益。
 

二、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總額

 
依據內政部頒訂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5條「押金約定及返還」第一項規定,押金最高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簽約前務必確認金額與條件,並保留收據或轉帳證明。
 

三、住宅租賃契約不得違反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建議使用內政部公告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內容並應明確載明:租賃期間、租金金額與繳納方式、修繕責任、押租金返還等,簽約前應逐條閱讀,如有疑問即時詢問。
 

四、租賃期間電費約定

 
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電費,按「用電度數」計費者每度電費不得超過「當期每度平均電價」,非按「用電度數」計費則不可以超過「每期電費總額」,不得逕行加價或以不合理方式收費,出租人亦負有提供用電相關資訊給承租人知悉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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