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C地產王記者張琬聆/綜合報導
央行9月19日的理監事會後祭出第7波選擇性信用管制,引發房市「金龍海嘯」,惹來諸多民怨,9日特開記者會說明調整「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的措施,提出3大鬆綁方向,包括繼承取得房屋、換屋族,以及上述情況的已簽約者可排除。
央行業務局局長潘榮耀說明,如果是繼承取得的房屋,只要不是購買高價宅即可排除;有實質換屋需求的民眾,須與銀行簽切結約定,非購買高價宅之下,撥款1年內原有房屋出售並完成移轉登記,就可排除,若違反切結事項,應取消相關寬限期、收回原應分期返還的本金及差額;以及已簽訂購屋合約者,符合上述繼承、換屋的情形者,也不受規定限制。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執行總監徐佳馨表示,看得出央行放寬適用範圍確實琢磨許久,且放鬆範圍比想像中更窄,除不溯及既往、不影響因繼承取得的多屋族等各方都無異議外,外界爭議較大的交屋換屋族放寬幅度不大,且切結期間仍在一年,顯見央行認為「換屋即破口」的心態不變。影響所及,真換屋族與繼承者們可寬心購屋,但資金有限的多戶投資者們恐怕得先想好下一步。
新聞稿全文如下:
本行於113年9月20日調整「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下稱「本規定」)。實施以來,部分民眾反映其房屋係繼承取得,或有實質換屋需求時,「本規定」相關限制,將影響其財務規劃。
為達成本行信用管制目的,並兼顧民眾購屋自住需求之資金規劃,本行提供下列協處措施,自113年9月20日起申辦之貸款案件均可適用:
一、自然人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及房貸,不計入「本規定」之房屋數及房貸戶數,亦即自然人只有繼承取得之房屋者,新申辦之購屋貸款(非高價住宅貸款),得排除「本規定」之適用。
二、自然人有房屋者,因有實質換屋需求,經與承貸金融機構切結約定下列事項後,新申辦之第1戶或第2戶購屋貸款(非高價住宅貸款),得排除「本規定」之適用:
(一)借款人應於新申辦之購屋貸款撥款後1年內,將名下原有房屋出售並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且不得以轉貸等方式規避上開事項。
(二)借款人違反切結事項時,承貸金融機構應對借款人取消寬限期、收回原應分期償還之貸款本金或貸款成數差額、追收罰息及加收違約金等。
(二)借款人違反切結事項時,承貸金融機構應對借款人取消寬限期、收回原應分期償還之貸款本金或貸款成數差額、追收罰息及加收違約金等。
三、自然人已簽訂購屋(包括成屋及預售屋)合約,即將申辦貸款時:
(一)符合上開情形者,仍可排除適用「本規定」。
(二)自然人申辦財政部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且非屬高價住宅貸款,不受「本規定」第1戶購屋貸款及第2戶購屋貸款限制。
另依據內政部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買方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者,如屬不可歸責於雙方時,已訂有相關處理機制。例如,預售屋賣方可同意由買方分期清償差額,或買賣雙方得選擇解除契約;成屋買賣雙方得選擇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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