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唐主桂/綜合報導
為鼓勵民間企業參與公辦都更,都更條例規定可將部分費用作為抵減,有媒體報導光是10大都更案,廠商減稅就可達到100億元,營建署則澄清減稅效益僅約2.5億元。
都更條例規定,都市更新案相關的規劃及設計階段支出費用總額之20%可作為抵減,這部分包括計畫書製作費、規費、估價費、建築設計費、技師報告費及簽證費、公聽會費用等皆可列為支出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於營建、拆遷安置及相關管理費用等,則非屬可抵減之範圍。
參與公辦都更的部分規劃、設計費用可作為減稅。圖為台北市指標性的公辦都更案「嘉興街都更案」/國家住都中心提供
營建署表示,參考過去執行案例之經驗,實際抵減費用約占都市更新事業總支出成本2.5%,若以報載十大公辦都更案約500億元投資總額推估,其減稅效益約2.5億元,非媒體報導可達上百億元。
營建署解釋,都市更新條例修法後,除鼓勵民間事業機構擔任實施者參與都市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建設外,另為吸引民間資金,新增投資公辦都更案的股份有限公司,亦得適用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鼓勵民間企業投資政府主導公辦都更案,藉以加速都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