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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過戶房產」求保障?30歲男猶豫:愛情長跑7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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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黃芸涵/綜合報導
 
踏入適婚年齡,許多穩定交往的情侶會開始談論結婚事宜,一名30歲男子與交往7年的女友準備結婚,但女方卻要求房產過戶到她名下,另提供每月生活費,否則分手,此番言論引發網友們議論。
 
有網友在Dcard《結婚版》透露,友人準備與女友結婚,不過女方似乎為求保障,開出2大條件:一、男方婚前房產必須過戶至她名下;二、每月提供10萬元生活費。原PO指出,友人房產價值約2000萬,是他奮鬥5年所換來,且女方要求的生活費已佔他月薪的一半,不過他很是猶豫,「愛情長跑很久也捨不得,而且已經30歲了…」,只好求助眾人看法。
 
30歲男與交往7年女友準備結婚,女方要求房產過戶到她名下。示意圖/photoAC
30歲男與交往7年女友準備結婚,女方要求房產過戶到她名下。示意圖/photoAC
 
網友紛紛罵,「還求婚?不考慮放生嗎?」、「房子要了、薪水還要給一半…工作這麼辛苦都不覺得哪裡奇怪嗎」、「女方太貪了吧,才30而已建議果斷放生」、「沒有說長跑,我還以為是仙人跳」、「婚前過戶不算夫妻共同財產,還要負擔贈與稅喔」。
 
另有內行人建議,雙方可婚前協議內容:「因甲方(女)要求乙方(男)必須將房子過戶至甲方名下後才願意結婚,若在雙方結婚後,甲方卻要求離婚,甲方則必須無條件歸還房子給乙方。且婚前協議必須請法院公證」。
 
若是婚後決定將房子過戶給配偶,依稅法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不課徵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但仍須繳納契稅。財政部表示,即使免徵贈與稅,民眾仍必須辦理贈與稅申報,在取得具有國稅局核發的免稅證明書後,再持向登記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事實上,情侶在婚前買的房子,若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就屬於個人財產,即使結婚後,也不屬於夫妻法定財產制下的婚後財產。律師呂秋遠就曾建議,最好婚前還是不要談錢!即便以結婚為前提交往,沒結婚就是沒結婚,未婚妻就是比較好聽的男女朋友而已。婚前談錢,那就要心理準備,分手後法院見,或結婚後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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