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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房」無明確標準 人民無從遵守

#政府 #炒房 #重罰 #有期徒刑 #政策 #證券
工商時報記者 郭及天/台北報導
 
政府對意圖炒房擬祭出最高5千萬元重罰,先前甚至將最高三年有期徒刑的刑罰納入考量,但相較證券交易法對於炒作股票有明確量化標準,所謂「炒房」定義並不明確。法界、學界認為,應先清楚定義「炒房」,避免民眾動輒受罰。
 
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理事長楊玉全表示,法律應保護人民,但「炒房」沒有明確標準,人民不知道該怎麼遵守,用重罰與刑責以及可以不負責任的檢舉制度,更是侵害人權,更恐造成胡亂檢舉,徒增交易糾紛,而對炒房行政處罰的舉證及認定,爭訟過程中勢必因政府及當事人認定差異,而增加司法與行政機關負擔。
 

 

炒房關三年修正案引發反彈 ?內政部急喊停。圖/中時電子報
炒房關三年修正案引發反彈 ?內政部急喊停。圖/本報資料照片

 

 
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楊智傑表示,目前已有公平交易法可管制「不當影響交易價格」,也有相關行政罰可以使用,現行法律工具已足夠,其實不需要另定,例如去年有南部個案因製造搶購假象,被公平會依法處罰。他指出,現行法律下,對於囤積、哄抬民生必需品、防疫物資等可依法制裁,然而人民雖需要居住,但沒買到也不會產生急迫危害,以刑法懲罰「購買房屋」,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手段過度,同時違反人情。
 
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林家祺表示,此次修法內容部分在公平法等相關法令就有規範,有疊床架屋之嫌,如果現有法令落實執法,其實不需再另定新法。不少行政機關都迷信刑法才能有效處罰,但徒法不能自行,例如台灣違建數量龐大,有些部分也構成刑責,但實務上,截至目前並沒有人因違建被抓去關,意味當牽涉層面過廣時,法令經常無法執行。
 
林家祺表示,刑法理論有「最小侵害原則」,調控房市、抑制炒房課重稅、融資限制、資訊透明等三種手段已經足夠,就看政府怎麼做交叉運用,並不需要用到課刑責、禁止交易的方式。
 
信理法律事務所律師許文懷表示,相關部會應一一盤點「炒房」涉及的法令,以及刑度有差異時應如何適用。此外,打炒房修法應要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也就是人民必需了解法令的意義,如果動輒就要被罰、沒有明確標準,人民不知道怎麼做,會衍生很大的問題。
郭及天/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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