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台北地方法院非訟事件中心司法事務官昨(9)日裁定,准許兆豐銀行聲請對頂新國際集團創辦人,也是魏氏四兄弟中的老二魏應交,以他擔任董事長的頂率開發公司名義,所開具的新台幣70億元本票及利息強制執行。
魏應交所開具的70億元本票,台北地方法院昨天下午裁准對該本票強制執行。(圖/本報資料照片)
魏應交是在民國102年5月27日,以其所有頂率開發公司名義,開具的新台幣70億元本票,交付給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作為融資擔保之用。
該張本票的到期日,載明為103年12月27日,不料,魏應交的這張應該是見票即可兌付現金的本票。屆期時,兆豐銀經提示後卻沒有獲得付款。
由於兆豐銀事後並未獲得魏應交回應何時履行兌現該本票的承諾,因此,兆豐銀依票據法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
票據法第123條明文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法院指出,執票人依票據法規定,聲請本票強制執行時,只要確認該本票為「原始的本票」,應予准許。
不過,台北地方法院昨天下午裁准對該本票強制執行時,除本票面額的70億元金額外,並准許兆豐銀對該70億元債權自103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8%計算的利息,也一起列入「得為強制執行」的數額。
由於非訟事件法規定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費用,准用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昨天裁定,兆豐銀聲請本票裁定的程序費用5,000元,由頂率公司負擔。
但是,兆豐銀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的費用,得自行負擔,按本票金額70億元的千分之8計算,如果兆豐銀要一次對頂率公司動產與不動產等資產進行查封,必須先向法院繳交5,600萬元強制執行費用。
不過,兆豐銀也可以採取資產分割查封的方式進行,例如,兆豐銀發現頂率公司有一物件價值1,000萬元,那麼,可先向法院繳交8萬元執行費,司法事務官即會對該物件進行查封。
裁定書指出,頂率公司如果不服裁定,在收到裁定書10日內可以向法院抗告;如果主張這張本票是偽造、變造的,可以在收到裁定書20日內,得對持票人即兆豐銀向法院提起民事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
法院說,如果已經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的官司,得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兆豐銀另向法院聲請拍賣頂新集團的抵押品部分,法院指出,債權銀行依規定可逕行向抵押物的管轄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拍賣債務人的抵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