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兼自住 留意租金列報 2025/02/14 08:4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個人承租房屋經營補習班,若該房屋同時自住,於列報補習班租金支出時,應依實際業務使用面積占整體房屋面積比率計算,非供補習班使用的租金不可列報,以免... 房屋 租金 財政部 學區 申報 國稅局 租房 補習班 地方 申報不實 經營 業務所得 人氣: 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