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范世華
「房價高!買不起就租啊!」這樣一句輕蔑的話,很傷人、也很無奈。
對於擁有自己的房產,已是台灣社會普遍的價值觀,在台灣租屋並非是一種常態,好像因為買房是遲早的事,所以租屋便只是暫時性而已。由於民眾不能接受租屋,不願意把租屋這件事情正常看待,「租事」的權益也就真正被忽略掉了!
租屋在台灣被視為「非常態」,租客權益也常被忽略(翻攝自想要一個家臉書粉絲專頁)
在台灣,大家都要買房子,也必須承受買房子的一種壓力。台灣的住房自有率高達八成以上,即是反應了台灣人「有土斯有財」的根深蒂固觀念,由於國人傳統的價值觀就是灌輸人人一定要買房,而房子買了又不賣,於是在供需扭曲之下,也就形成房價高攀不起,年輕人買不起房,父母親又一直要幫子女買房的一種矛盾之中。
提到矛盾,房市現況還有層出不窮的矛盾問題。不是說空屋率很高嗎?可為什麼又說有40萬戶住房需求的缺口?政府得要籌辦20萬(半數)的社會住宅?政府的住房政策,怎麼會搞到現在建商不敢蓋、民眾買不起,結果落得政府自己要來負責蓋?然後便宜賣和便宜租?說房子太多、房價要跌了;可既然房價已經要跌了、幹嘛還要花錢蓋更多?…(好!改天再解,回神~)
面對「買」或「租」的選項,為什麼台灣人的選擇一定是非買不可?既然目的只是為了居住問題,為什麼不能接受租房子住呢?嚴格說起來這是因為整個社會對於租屋族的一種岐視和忽視,由於台灣原本就不曾擬定出一套住房「租賃」的法令規範,因為沒有租屋法令,一般人其實並不知道租屋的權益,也不知道要如何租房子。因為租屋沒有完整的法令依歸,租房子的一般權益也就常被忽略,不僅欠缺保障,甚至有被歧視的情形。
更深入來說,這也是一種住房安定和安全感的問題。政府有保障人民住房安定的職責,但不應該是以完全滿足人民慾望,滿足人人都買房的理想,一直在「價格」上繞,如果一直跳脫不了(價格)「買賣」這個框架,那麼就一點也無法解決民生住房的問題。事實上,正因為台灣普遍在「住房高自有率」的環境下,絕大多數的家庭至少會擁有一間房子以上,許多人甚至擁有好幾間房子,因此在實際住房的市場上撇開「買賣」的問題,既使自己沒有房子,或是不想住在自己家裡的房子,想租屋是絕對不會找不到房子可租,且租金相較於房價所得比,在資金運用上所反應的成本與行情低,要租也不會租不起!
所以問題又回到了大家願不願意「租」?如果政府能夠重視租屋的權益,促使租屋族在住房的權益以及安全感得到更好的保障,讓租屋族和購屋者一樣都能夠住得有尊嚴,社會能夠普遍建立起良好的租屋觀念,不買房、租屋也行!房價的問題也就會隨市場機制自然走趨正常與合理了。
目前台灣就相關租屋的法規保隌,僅只有「民法」債篇的條文,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僅侷限於規範事項規則的強度而已,在當前各界期盼的「租賃專法」尚未催生定案以前,沒有一套完整專屬於租屋契約行為的法令,租屋就沒有完整的遵循規範。唯有立法,才能給「租屋」一個真正的社會名份,進而才可以讓大眾建立起「租房子」也是一個「正常」的住房選擇觀念,那麼買不買房就沒有這麼絕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