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錯罰 判還日月光1億元

2017/06/09 11:22

林偉信、林宏聰、曹明正/綜合報導

日月光公司被控在4年前偷排廢水汙染後勁溪,遭高雄市政府環保局裁罰1億多元,日月光不服提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環保局裁罰金額計算有誤,撤銷原處分,最高行政法院昨認同原審判決,同時判令環保局須返還日月光已繳的1億多元罰鍰確定。

日月光高雄市楠梓區廠房(圖/截取自維基百科)

高市環保局長蔡孟裕表示,撤銷處分是因法官認為當初採用的不當利益計算基準有誤,環保局將等收到判決文,深入研究撤銷理由、修改計算方式後,預計3個月內重新對日月光開罰。2013年10月1日上午9點,日月光委託水處理工程公司人員,到楠梓K7廠更換鹽酸儲桶管線止漏墊片,因人員經驗不足,未事先通知K7廠關閉鹽酸儲桶感應器自動補充程式設定,發生鹽酸溢流進入廢水處理系統,排入後勁溪致沿岸養殖魚塭受到汙染。

高市環保局認為日月光從2007年就因處理廢水設施不足製造汙染,依行政罰法加重罰鍰1億多元,日月光不服裁罰,打行政官司並要求環保局返還罰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2007年至2013年間環保局對K7廠稽查70次,只有6次因放流水違反標準被裁罰,無法證明K7廠從2007年就持續排放汙水,此外環保局對於日月光不法利得的計算基礎確也有違誤,因此撤銷原處分,由環保局另為適法處分,但未判令發回罰鍰。

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也認為,環保局裁罰沒有事實根據、有欠允當,應撤銷原處分,同時判令環保局須將1億201萬3867元的罰緩返還給日月光,全案定讞。刑事部分,一審將日月光公司K7廠廠長蘇炳碩等4人判刑1年4月到1年10月不等徒刑、均獲緩刑,日月光判罰300萬元,二審逆轉改判無罪、免罰,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沒有調查清楚檢方起訴事實,今年初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另高市議員蕭永達指立委蔡錦隆、江惠貞「站在財團這邊」因妨害名譽罪,被高雄高分院改判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刑事定讞。民事共判賠60萬元,且須在四大報刊登1天道歉啟事,則可上訴。蕭表示遺憾,但與有榮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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