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江羚瑜/台北報導
為了落實使用公有道路土地應收取規費,為地方道路注入養護財源,並提升路面的品質,內政部於94年3月25日訂定發布「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以統一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基準,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95年起按年依規定辦理開徵作業。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道路使用費採用年度事後課徵制,依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規定,使用市區道路土地的地面或其上空、地下設置管線或設施者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報其於前一年度設置數量、使用期間及試算應繳費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受理申報後,應於同年4月30日前審定費額,並以書面通知於同年5月31日前繳納。
前開管線或設施包括電力、電信、瓦斯、油氣等公共管線,而大眾捷運系統、鐵路設施、與道路路線橫交的接戶民生管線及軍警通信、郵筒、消防、公用電話亭、農田灌溉水利等具公眾利益性質設施等則免徵使用費。
根據內政部營建署統計縣市政府所送資料顯示,截至6月底止,業已收取市區道路使用費約5億元,尚有9個縣市持續回報中,預計將課徵100年期市區道路使用費約6.4億元,有效挹注地方道路養護財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