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振昇╱報導
轎車停在自己私人住家騎樓有沒有違規?楊姓男子轎車停在騎樓,被員警拍照開罰單900元,他不服提行政訴訟,被法院駁回再上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確定,楊男要繳900元罰鍰,還要付1050元訴訟費用。
轎車停住家騎樓被開單,提行政訴訟遭駁回花更多。(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判決書指出,楊男的轎車去年5月30日停在苗栗市中正路一處騎樓,被雲林警方拍照舉發,他不服被開罰單提行政訴訟說,車停私人騎樓是人之常情,附近無標示不能臨時停車,他並無違規。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他上訴確定,法官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人行道不得臨時停車,在劃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和標誌處,是加重提醒,督促駕駛人注意,騎樓空間雖是私人所有,仍供公眾通行,將車停在騎樓有礙公眾通行權利,自應受處罰條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