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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報房地合一稅 最高加罰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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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昱光/台北報導

房地合一新制今(105)年元旦上路,財政部指出,只要符合房屋、土地個人交易新制,無論需不需要繳稅,都必須在完成所有權移轉隔日開始計算的30日內辦理申報。若未在期限內進行申報或漏報所得稅額者,將依照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規定裁罰,最高將可處漏稅額1倍罰鍰。

漏報房地合一稅最高加罰1倍。(好房網資料中心)

0608房地合一

財政部日前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未在期限內辦理房地合一新制申報者,將依照個人於裁罰日前1年內,遭稽徵機關首次裁罰或多次裁罰情形,分別處3,000元、9,000元及20,000元罰鍰。

而未依規定辦理新制申報,或是已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所得情形者,根據漏稅額多寡,裁定不同倍數罰鍰,已申報案件漏稅額在10萬以下將加罰0.2倍漏稅額、超過10萬元未滿20萬元加罰0.5倍、超過20萬元處0.8倍罰鍰。未申報案件漏稅額在10萬以下、未滿20萬及20萬以上,將依金額級距分別開罰0.5倍、0.8倍、1倍罰鍰。

另外,新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放寬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放寬初犯減輕處罰之適用條件。營利事業被查獲短報或漏報所得額之5年內未曾查獲漏報或短報所得,或經查獲但情節輕微未受裁罰,並承認違章事實且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可視情況減輕裁罰倍數。

依規定,漏稅額10萬元以下,將處漏稅額0.3倍罰鍰,漏稅額逾10萬元者,則處漏稅額0.6倍罰鍰。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除房地合一新制之違章案件裁罰規定自今年1月1日生效,其餘皆為即日生效。 因此依照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若有相關符合課稅案件,在參考表發布時仍尚未核課確定,均可適用新修正裁罰參考表。

記者陳昱光/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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