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劉星君/綜合報導
屏東縣黃姓男子從事鐵皮屋拆除工程時,在一樓使用乙炔火刀槍切割作業產生高溫鐵屑,未注意到地上已有翻倒油漆與松香水,導致鐵屑引燃,引發大火,屋內張女因中風行動不便來不及逃生當場死亡,家屬提告,屏東地院判黃男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8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從事鐵皮屋拆除工程約10年,今年2024年3月17日上午8點多,在屏東縣竹田鄉一處鐵皮屋,跟同事張男、雇主陳男,一同拆除雇主陳男的鐵皮屋工程,當天11點多,陳男外出買午餐,張男在3樓拆除作業。

判決指出,黃男在1樓做切割作業時,本應注意乙炔火刀槍是以炙熱鋼鐵及高壓氧氣接出後產生燃燒,使鋼鐵形成氧化鐵,氧化鐵受高壓氧氣噴射而剝離形成割溝並產生高溫鐵屑,高溫鐵屑如遇可燃物或易燃液體極易引起火災。
依當時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情事,黃男竟疏未注意其所在的地已有翻倒的油漆及松香水,貿然使用乙炔火刀槍,使乙炔火刀槍產生高溫鐵屑引燃翻倒的油漆及松香水而起火。黃男雖以耐火布料嘗試滅火並呼救三樓張男幫忙,火勢仍迅速延著木製三合板等可燃物燃燒,房屋遭燒毀,屋內張女因中風行動不便,來不及逃離燒傷死亡。
法官考量,黃男已經從業多年,仍未盡注意義務貿然使用乙炔火刀槍引發火災,導致房屋燒毀、一女死亡。雖然坦承犯行,但沒有賠償被害人家屬,亦未達成調解,因此判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8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