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彭媁琳/台北報導
配合《平均地權條例》限制預售屋轉讓,內政部預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在房地所有權登記完成前,不得將契約讓與或轉售給第三人,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的讓與或轉售,以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的情形,不在此限。
這次規定,讓與或轉售預售屋買賣契約,除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的讓與或轉售,免手續費外,賣方(建商)可向買方收取最高千分之一房地總價的手續費。官員指出,建商跟買方簽完預售屋買賣契約後,買方要把契約轉售給第三人,稱之為換約,買方(消費者)要向賣方(建商)支付手續費,雙方約定手續費數額,但最高不能超過總價的千分之一。在《平均地權條例》修法限制預售屋換約後,除配偶和近親可以換約,換約時不需支付手續費;但依重大因素無力繳款換約者,例如非自願失業、重大傷病、其他重大事故等換約,仍要支付給建商手續費,最高仍是總價的千分之一。
《平均地權條例》修法條文中,限制預售屋轉讓,除配偶、直系血親,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可轉讓,並不限二年一次外,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重大情形,可以轉讓預售屋契約,每兩年僅能轉讓一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