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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通過 財政部接管閒置公用財

#財政部 #立法院 #國有財產法 #政策

聯合報 記者林麒瑋╱即時報導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國有財產法》第34條條文修正案,增列公用財產如有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等狀況,財政部得通知管理機關於限期內提出活化運用計畫,必要時得逕行核定變更為非公共財產,交國有財產署接管。

提出修法主張的國民黨立委曾銘宗指出,國有公用不動產必須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為確保國有財產公用財產的充分利用,財政部自民國92年起對國有公用財產,進行實地訪查國有不動產清理活用計畫等政策,並訂立國有公用不動產依國有財產法第34條變更非公用財產的處理原則,敦促財政部對於閒置、低度利用、不經濟使用大面積國有公用建築用地,得徵商主管機關同意,報請行政院核准,將該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行政院財政部。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行政院財政部。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曾銘宗表示,為避免協商過程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的本位主義影響,增進土地活化、都市更新及促進民間投資等政策效率化,振興國內景氣,因此參酌本法第39條,財政部得主動收回經撥為公用土地的立法例,修法要求管理機關限期提出活化運用計畫,並簡化變更程序,賦予財政部得逕行將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的權限。

根據修正條文,現行對於具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的國有公共不動產進行管理,要求管理機關提出活化運用計畫或辦理強制變更為非公用不動產,但對收回各機關留用但適宜已非公用財產活化的國有建築用地辦理強制的收回部份,協商過程多受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本位主義影響,執行進度緩慢且耗費人力資源。

修正條文指出,三讀修正通過國有財產法第34條條文增列第2項,即「公用財產之使用,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財政部得通知管理機關於限期內提出活化運用計畫,必要時,得逕行核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但撥用不動產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手續後為之:一、用途廢止。二、閒置。三、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

此次修法過後,財政部得逕行將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的國有公共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加快收回速度;但撥用不動產的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廢止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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