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徐沛琪/綜合報導
立法院於今年4月三讀通過修正道交管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將加重處罰,同時還得面臨吊扣牌照6個月。規定一出鬧得沸沸揚揚,引發民怨;如今交通部回應,經充分討論後仍維持規定,並已在112年6月30日施行。
該規定係於106年間,經專家建議應降至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大批駕駛因此不滿,跑到公共網路參與平臺上發起提案,不到一個月便超過5千人連署,希望新法條例能放寬,恢復舊制之60公里速限;交通部回應,鑑於國際上均把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安全關鍵因素,嚴重超速相較一般超速係屬惡性違規,速度愈快駕駛人視角愈狹窄,反應時間愈短。

進一步盤點近5年嚴重超速案件分別為8066件、8735件、1萬1853件、1萬5696件、1萬5297件有持續上升之趨勢,111年超過速限40公里以上件數更高達9萬多件,顯見用路人輕忽超速所帶來的危險性,本次修法可嚇阻嚴重超速行為,對於提昇道路交通安全有一定助益。
另參考日本交通法規,只要超過速限30公里即納入刑罰加重處罰,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並鑑於我國嚴重超速日益惡化,建議參考日本規定,評估嚴重超速比照酒駕納入公共危險罪,以達遏阻之效,經交通部邀集專家學者討論後,建議維持立法院112年4月14日三讀通過修正之版本。
交通部表示,道路速限本係駕駛人應遵守之行車規定,更應避免心存僥倖,而有嚴重超速之行為,以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該部將持續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關注未來法規施行狀況,並適時檢討相關規定,爰民眾提案暫不參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