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劉星君/屏東報導
鄭姓男子投宿屏東縣墾丁一間民宿時,在民宿草皮遭龜殼花咬傷左腳,認為業者陳姓女子未設警示措施,提告過失傷害罪,檢方起訴。屏東地方法院認定,主管機關未有法規規定,業者要設毒蛇警示的義務,判決陳無罪;可上訴。
據調查,鄭姓男子去年九月赴墾丁旅遊,投宿恆春鎮墾丁路一間民宿,當晚近十時,在民宿範圍內草皮活動時,遭進入草皮的龜殼花咬傷左腳,引發左下肢出血性腔室症候群、蜂窩性組織炎等傷害。
鄭主張,因現場未設置相關警示措施提醒注意,他沒有蛇類入侵危機意識,對業者陳姓女子提告過失傷害罪;陳稱,她未曾在民宿草皮見過毒蛇,無法預見可能性,民宿周邊有鋪設防蛇網及灑石灰粉,她並無過失。
檢方認為,陳身為民宿經營者,對投宿住客負有警示注意義務,卻未設警示措施,致鄭欠缺防蛇意識而遭咬傷,陳有過失,依過失傷害罪起訴。
屏院審理,函詢主管機關屏東縣政府及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屏縣府函復,針對民宿範圍可能出現野生動物例如毒蛇,經查民宿管理辦法,並無訂定相關注意事項,要求民宿經營者應設置警告標籤警示規定;墾管處也函復,國家公園法、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定,並無針對國家公園內的民宿範圍內,可能出現的野生動物例如毒蛇,需在出沒點設置警告牌示等規範。
法院認定,根據主管機關函復,並沒有相關法規規定在墾丁國家公園內的民宿業者,負有在民宿範圍內設毒蛇警示標示的義務,難認陳有何應注意、能注意而疏於注意的過失,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