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截至2月底,台中市勞工局受理資遣通報案件1646件。
勞工局表示,事業單位決定資遣員工,雇主除須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相關預告工資或資遣費,另須依照就業服務法規定,員工離職10日前向勞工局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辦理資遣通報,但員工任職若不滿10日,則可於員工離職3日內通報。
台中市勞工局主動媒合被資遣勞工。圖/台中市勞工局提供
勞工局表示接獲資遣通報員工名單後,即交由就業服務處針對需協助就業者辦理求職登記,媒合適當職缺,並依個別需求提供履歷健診、職業適性診斷等各項就業促進措施,協助被資遣員工在短期內順利轉職。
勞工局指出,10日內員工仍需出勤提供勞務或依規定申請休假或謀職假,但離職日期因勞資雙方協商後而有所異動,仍可於通報後檢附相關文件辦理離職日期修正。
吳局長強調,為避免勞工因被資遣頓時無薪資收入而影響生計,並提早找尋下一個工作及保障預告期間收入,勞動基準法訂有資遣員工預告期間及給付預告期工資相關規定,就業服務法則規定雇主資遣通報責任,都是為能協助被資遣勞工儘速再就業,降低失業帶來的衝擊。
勞工局設有「線上資遣通報」系統( 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23939/24071/24156/363303/post )使用工商憑證即可登入辦理,若事業單位無工商憑證,也可下載使用資遣通報名冊空白表格,填妥後以書面掛號郵寄通報,更多相關資遣通報的問題可洽諮詢專線:04-22289111分機35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