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曹逸雯╱即時報導
為保障民眾購買預售屋權益,促進預售屋買賣資訊公開透明,內政部昨(2)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未來建商與消費者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應符合新制契約規定,建商違反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最高處30萬元罰緩,訂於今年11月1日施行。
內政部指出,這次契約修正重點包括:一、2018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的預售屋,僅限「陽台」得列入其附屬建物面積;二、預售屋建材禁用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三、明訂水、電、瓦斯管線相關費用之負擔方式;四、增列結構保固項目;五、明確預售屋共有部分項目及其面積計算方式;六、修正履約擔保機制相關用語及擔保公司資格等。
爐碴建材。(圖/擷取自互動百科)

現行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已規定附屬建物除陽台外,其餘項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內政部表示,為配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修正,新版契約規定2018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的預售屋,僅限「陽台」得列入其附屬建物面積,使預售屋買賣契約所記載的附屬建物項目與未來產權登記項目趨於一致性,以利預售屋各項面積誤差之價款找補,及落實屋簷、雨遮不計價及不登記的規定。
內政部表示,為避免不知情民眾購買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的預售屋,影響居住品質及安全,新版契約納入賣方使用的預售屋建材不得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的規定;若預售屋建材有使用電弧爐煉鋼爐碴(石),買方得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貸款予賣方。
為進一步落實買賣雙方對於水、電、瓦斯管線相關費用之負擔方式,及避免業者將費用轉嫁給消費者,內政部在新版契約規定,自來水及電力的內管或外管線費用,均由賣方負擔;至於天然瓦斯的內管費用,由賣方負擔,而基地範圍外的管線費及相關費用,則由買賣雙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以避免產生費用負擔的爭議。
這次修正也一併檢討預售屋結構保固項目,參照《建築法》第8條規定,增訂基礎、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及明確雜項工作物之範圍,由賣方保固15年,以強化賣方對預售屋結構的保固責任。
內政部指出,為讓建商有調適契約的準備期間,新修正的預售屋買賣契約將於今年11月1日施行,未來可提供建商與消費者更公平的交易環境,有助於健全預售屋買賣市場。
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s://www.land.moi.gov.tw/law/newlawdet/100?Nid=37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