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綜合報導
內政部3日表示,新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將於今年11月1日施行,未來建商與消費者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應符合新制契約規定,建商違反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最高處30萬元罰緩。
內政部表示,這次契約修正有六大重點:
新版預售屋定型化契約11月上路。
一、107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的預售屋,僅限陽台得列入其附屬建物面積。
二、預售屋建材禁用含有電弧爐煉鋼爐碴(石)。
三、明訂水、電、瓦斯管線相關費用之負擔方式。
四、增列結構保固項目。
五、明確預售屋共有部分項目及其面積計算方式。
六、修正履約擔保機制相關用語及擔保公司資格等。
其中在水、電、瓦斯管線相關費用負擔方面,新版契約規定,自來水及電力的內管或外管線費用,均由賣方負擔;天然瓦斯的內管費用,由賣方負擔,基地範圍外的管線費及相關費用,則由買賣雙方議定之;未議定者,由賣方負擔。
結構保固部分,參照建築法第8條規定,增訂基礎、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及明確雜項工作物之範圍,由賣方保固15年。
另因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位,可能包括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或獎勵增設停車位,為因應建築設計實務需要,將不具獨立權狀之停車位,納入預售屋共有部分項目之選項。
預售屋共有部分面積之計算,以共有部分權利範圍乘以建案共有部分總面積。
另為符合消費者保護法有關預付型交易之履約擔保規定,將履約保證機制名稱修正為「履約擔保機制」,並將原「公會連帶保證」名稱修正為「公會辦理連帶保證協定」,以避免外界誤解是由公會擔任保證人。
新修正公告版本可至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歡迎有需要的民眾或業者善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