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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共同持有房產想整合 「名義」用錯契稅從2%飆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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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桃園市稅務局日前接獲民眾詢問,兄弟2人因繼承而共同持有家中長輩所遺2筆建物,為讓建物管理更加便利,想透過移轉建物持分方式整合產權,各取得單一建物全部權利範圍,想瞭解採交換或贈與方式辦理,應納契稅是不是都一樣?
 
稅務局表示,房屋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均應申報繳納契稅,而契稅係按契價乘上適用稅率而得。持分建物訂定交換或贈與契約相互移轉,適用不同契稅稅率,交換契稅稅率2%;贈與契稅稅率6%。若以交換方式辦理,遇建物間交換契價不相等,則交換等值部分按稅率2%計徵契稅,換入增加契價部分則按稅率6%計徵。
共同持有房產的民眾,在進行「產權整合」時,選擇不同的契約名義(交換或贈與),會導致稅金負擔產生巨大差異。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攝
雙北市平均住宅面積為全國最小。示意圖/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攝
舉例說明,甲、乙兩人共同持有A、B屋,持分各2分之1,A、B屋核定契價分別為100萬元及80萬元,經約定甲取得全部A屋、乙取得全部B屋。如約定以交換方式相互移轉持分,甲換入A屋持分2分之1及乙換入B屋持分2分之1,應納契稅各為1萬4千元及8千元;如約定以贈與方式互移轉持分,則甲乙應納契稅各為3萬元及2萬4千元。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除了建物與建物交換可適用交換契稅核定外,建物與土地交換取得建物所有權的納稅義務人,也有交換稅率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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