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徐碧華/綜合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查到一位媽媽匯款給還在唸大學的兒子買房,國稅局以該房地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3920萬元計算贈與總額,核定媽媽應納贈與稅額430萬元。
國稅局表示,這位大學生剛成年,於108年間購買台北市某精華地段房地,契約總價9,200萬元,與其資力顯不相當。經追查,發現大學生支付該不動產的資金是媽媽匯款至賣方帳戶支付,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的「視同贈與」,通知媽媽來申報贈與稅。
媽媽申報了,以該房屋之評定標準價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3920元萬申報贈與總額,國稅局核定媽媽108年度應納贈與稅額430萬元。
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購置財產之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如該購置之財產為不動產者,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贈與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