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記者袁庭堯/高雄報導
2019年屏東縣新園鄉李姓村長不滿某科技工程公司在當地裝設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帶著4名村民以肉身阻擋挖土機施工,遭該公司提告。一審認定李男等人以強暴手段妨害施工,依妨害自由罪判拘役20天,但上訴後法官改判無罪。檢方不服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李男等人行為和平,公司施工權益受損輕微,依然判李男等人無罪定讞。
2019年8月5日早上,該公司在屏東縣新園鄉新利段農田水利用地,進行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的工程,引起李男、林姓鄰長、許姓和李姓居民等4人不滿。李男和許男坐在運送挖土機貨車的鐵梯上,林男和李男則站在挖土機前,4人事後均被告起訴。
屏東地院簡易庭認為,李男等人因不滿科技工程公司施作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裝設工程,便以強暴手段妨害施工,各處拘役20天,可易科罰金。
李男等人不服上訴,屏東地院發現,科技工程公司施工前並未與當地居民充分溝通、協調,農田水利用地使用事涉公益,設置太陽能光電設施可能影響當地農業發展,李男等人單純以肉身阻擋,並未破壞施工機具,員警到場也未驅離或逮捕,工程也尚未開工,足見李男等人的抗爭行為平和、影響輕微,逆轉改判李男等人無罪。
檢方堅認李男等人行為已涉及強制罪,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法官強調,科技工程公司未依契約內容舉辦說明會,就開工程序來看難認為適法。李男等人的反對言行對科技工程公司施工的權利影響輕微,不構成強制要件,也應受到憲法保障,最後依然判李男等人無罪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