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鄭媁、陳宛茜/台北報導
教育部前部長吳茂昆遭監察院彈劾,監委認定吳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跟投機事業規定」,中研院日前聲明,此案尚須送公懲會審理,暫不影響吳茂昆目前「中研院物理所特聘研究員」的職務。不過「公服法」也明定,若違法兼職者,應先撤職;國民黨立委陳學聖、柯志恩昨天呼籲中研院不要為吳茂昆護航。
對此,中研院表示,依司法院院解字第四○一七號解釋,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行停職並送請懲戒」,所以服務法的停職是為了送懲戒;但中研院研究人員不是懲戒法適用對象,因此本案吳院士是否須停職尚有疑義。此外,本案情事是發生於吳茂昆借調擔任東華大學校長期間,故其是否必須撤職尚有疑義,將函請相關主管機關釋示後,再依規定處理。

但立委反駁強調,銓敘部四年前即認定中研院研究員身分,與一般公務員並無不同,反問中研院研究人員如不適用懲戒法,中研院又為何要將此案送公懲會?
監察院日前彈劾吳茂昆後,外界關切吳茂昆能否續留中研院職務,當時中研院長廖俊智說「按規定處理」,中研院則指出,此案尚須送公懲會審理,目前不影響吳在中研院職務,後續須視公懲會判決依法辦理。
不過立委強調,依司法院解釋,既然公服法第十三條所謂「先予撤職」,就是先行停職的意思,且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換言之,吳茂昆違反公服法事證明確,其中研院特聘研究員身分就須先撤職,「怎會是先等公懲會審理完、再決定是否撤職?」
對中研院昨天稱中研院研究人員並非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立委指出,四年前監察院調查時任中研院研究員的黃國昌是否為適用「公服法」的公務員,當時經銓敘部函覆,認為應該適用,而且中研院研究員身分,與一般行政機關的公務員,並無不同。
陳學聖說,國家考試人事行政學考試曾出過「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應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的考題;中研院人事室的網頁亦登載中研院人員兼職、兼課皆適用「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如今吳茂昆既被彈劾,依法應先撤職。希望廖俊智勿再說「並不了解」相關事宜,該怎辦就怎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