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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除夕到初三 出勤工資未加倍最高可罰雇主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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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徐如宜/高雄報導
 
高雄市勞工局表示,今年1月21日農曆除夕至1月24日大年初三,屬於法定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該休假日如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依勞基法雇主應補假一日;
 
部分工時的時薪制(PT)的工作人員,依法仍需加倍發給工資。雇主倘若違法,最高可開罰100萬元。
 
上班族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上班族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勞工局說明,如果全時的月薪制工作者,依彈性工時調整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因1月21日除夕及22日初一恰逢星期六、日的休息日與例假,所以調整於1月25日、26日補假兩日,補假日的性質為國定假日;至於勞雇雙方如自行約定於其他日期補假,亦屬可行。
 
1月20日及1月27日為彈性放假,分別於1月7日與2月4日的星期六補行上班,勞工若於這2日出勤,應依休息日出勤的標準計給加班費。至於非依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的事業單位,如因應行業營運特性,與勞工個別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放假,於法亦屬可行,但仍應確實註明放假的日期,使勞工可知悉自身休假權益。
 
勞工局長周登春提醒,國定假日屬於勞基法第37條明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如果雇主使勞工於該日出勤,而沒有依法加發工資,涉及違反勞基法第39條規定,該日如果遇到勞工的例假、休息日而雇主未依法補假,則會涉及違反勞基法第37條規定,最高可分別裁罰100萬元罰鍰。若有相關出勤或工資給付等勞動條件的問題,可上勞工局「小勞向前行-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粉絲專頁反映。
聯合報 記者徐如宜/高雄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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