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游明煌/基隆報導
陳女將機車停放在公寓大廈所屬開放空間,遭人拍照檢舉,警方認定「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開出罰單,監理單位裁罰600元,陳女不服提行政訴訟,她主張停車位置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人行道」,但法官認定停車處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涵蓋的範疇,駁回她的請求,罰單還是得繳。
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陳女駕駛其所有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基隆市某公寓大廈所屬開放空間,去年2月9日晚間8時10分許,經民眾目睹違規而提出照片向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檢舉,員警認定「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單。
陳女不服向監理單位書面申訴,仍被裁處600元罰鍰,因而提起行政訴訟。她主張,停車位置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條所稱的人行道,而是公寓大廈所屬開放空間,此由現場設有「開放空間標示牌」即可明瞭。
她向法官指出,開放空間是社區綠地退縮、獎勵容積劃分出來的部分,屬於私人用地,不算道路,更非畫設供行人行走的地面道路,而是該處大樓管理的植樹綠化土地空間,管理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並未設置不得停車的牌示,認為原處分適用法律與事實不合。
陳女認為,警察機關亦多有在騎樓停放警用機車情形,但未妨礙行人通行,若執同一標準,她停車亦未造成行人通行障礙,停車位置旁邊尚有綠化植栽,該處顯然不是行人會通行經過區域,她停車並不妨害行人通行,法律適用均有違誤,自應撤銷。
法官審理指出,依基隆市政府回函說明,停車地點是都市計畫商業區之騎樓用地退縮無遮簷人行道,屬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可認定停車地點專供行人通行使用,即屬於「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3款所涵蓋之範疇。
法官說,陳女是持有合法考領有駕駛執照者,對「人行道係不得臨時停車或停車之處所」基本交通法規,本應知悉。檢視舉發機關所提供違規採證照片,可知當時所停放位置,為鋪設有石磚地面,專供行人通行之用,且原告自行拍攝停車地點照片,並無允許機慢車停車標誌或標線。陳女停放機車地點,確屬禁止臨時停車處所。
法官認為,在不得停車處所停車,即屬影響他人通行自由,並不以擋住全部人行道、或行人完全無法通行才能認定,只要公眾通行權受到影響即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