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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爭2女監護權 法官:孩子最佳利益、不宜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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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蕭雅娟/台北即時報導
 
一對離婚夫妻爭取女兒們的監護權,士林地院家事庭法官王昌國認為,雙方未互信合作,共同監護不利未成年子女身心發展,但也不能以「一人照顧一個」看似公平的考量,強令女兒們分開生活,依孩子最佳利益,裁定由媽媽擔任長女、次女親權人,爸爸可會面交往。可抗告。
 
法官王昌國日前審理一離婚案,裁定中要求父母「親自閱讀」裁定書,提醒不要因有請律師,或自認「看不懂」就不看裁定書,訴訟落幕是雙親陪在孩子身邊,而非律師,不要跟律師說「跟我講結論就好」。
 
 

 

士林地方法院。圖/聯合報資料照片
士林地方法院。圖/本報資料照片

 

 

 

 
王法官近日在一件離婚夫妻爭取監護權官司,評估兩造都有足夠經濟、健康、家庭支持系統,提供女兒穩定居住環境,經詢問孩子意願後,依孩子最佳利益為裁定;法官認為,父母各有執著互不相讓,未有足夠互信合作曙光,事實上「共同監護」窒礙難行 ,為了不讓孩子利益在吵架糾葛下,蹉跎喪失良機,本件不適宜共同擔任親權人。
 
裁定指出,長女、次女生活習慣養成都是媽媽教導,且孩子相處融洽、年紀相近,彼此為能打成一片、同遊玩及學習的良好關係,若僅因父母「一人照顧一個看似公平的考量」,強令孩子分開生活,甚至日後會面交往每月僅有短短數日共同生活,應不利孩子。
 
法官酌定,媽媽從孩子幼年時照顧迄今,較熟悉孩子的生活習慣,孩子與母親同住時情緒與行為較為穩定,且查無不適保護教養情事,為孩子最佳利益考量,酌定由媽媽擔任長女、次女的親權人,爸爸可與孩子會面交往,孩子滿15歲後會面交往應尊重其等意願。
 
法官提醒這對父母六點事項,勿以孩子為彼此爭戰的籌碼(縱使雙方衝突與指責不斷,不代表孩子要全盤接受,更不表示對方在與孩子相處時,會用同樣態度與方式對待孩子)。勿有意無意在孩子面前醜化或批評對方。不要以孩子為自己情緒的出口。讓孩子適度表示應如何進行會面交往。鼓勵孩子與對方互動與聯繫。嘗試與對方商議怎麼做對孩子最有幫助。

 

 

聯合報 記者蕭雅娟/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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