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記者林麗玉/台北報導
本土確診連日破百,許多企業已經開始啟動居家辦公等分流措施,北市勞動局提醒,實施居家辦公的雇主仍要記載在家辦公勞工的出勤紀錄,牢記「3要2不」以免違法,包括「要記錄、要確認、要覈實」且「不扣薪、不能不給加班費」。
提醒雇主,若分流辦公未全額給付工資恐涉違法,恐將罰2萬至100萬的罰款;如果雇主未置備出勤紀錄,罰款最少9萬元起算。
北市勞動局表示,受疫情影響,加速居家辦公等新工作型態發展,勞工居家辦公雖未親自到公司,在家工作仍屬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雇主仍有置備出勤紀錄義務,其中「要記錄」,應記錄勞工上下班時間,除勞工以書面方式記錄時間,也可利用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如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通訊軟體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工具。
另外,「要確認」,需與勞工定期確認記載時間是否正確,計算工資前建議再與勞工確認當期所記載的工作時間,且留存勞工確認之紀錄,避免爭議。
「要覈實」,勞工的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所以應詳細核對勞工的出勤時間,如有延長工時(加班)的情形,也應該要記載到加班時間至分鐘。
「不扣薪」,雇主不得因勞工居家辦公而單方片面調降薪資,如果勞動條件有變動應與勞工協商,並取得勞工同意,並以書面為宜。
「不能不給加班費」,如果勞工居家辦公有加班事實,雇主仍應給付加班費,不能主張無法監督勞工提供勞務的狀況而不給付加班費。
勞動局強調,出勤紀錄是核發工資很重要的依據,包括扣薪假、加班費、國定假日出勤等,事業單位實施居家辦公期間除了維持勞工原來的薪資水準外,也要依法給付加班費或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否則有未全額給付工資涉違法情事,恐將遭罰2萬至100萬的罰款,如果雇主未置備出勤紀錄,罰款最少9萬元起算。
勞動局提醒,居家辦公也屬勞工在事業單位外工作之情形之一,勞動部訂有「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勞工針對居家辦期間的勞動條件,也可與雇主重新約定或再次確認,如有爭議,可透過勞資爭議調解程序解決紛爭,可至本局勞動即時通註冊身分並登入進行線上申請,勞動局將儘速召開調解會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