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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新制注意 教你試算基本生活費不課稅 

#理財 #報稅 #綜所稅 #基本生活費

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談起2018年報稅最重要的一件事,各大會計師都強調,「基本生活費不課稅」是今年報稅的最大特點之一。

KPMG安侯建業稅務部營運長張芷說,扶養親屬人數愈多、採標準扣除額者,較有機會適用扣除基本生活費;資誠稅務法律服務營運長許祺昌則指出,這項制度的要點在於,基本生活費不課稅,是為維持納稅者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普羅大眾不適用這項制度。

綜所稅報稅季將至,「基本生活費不課稅」是今年報稅的最大特點之一。 (本報系資料庫)

許祺昌強調,不能只從受惠人數多寡來看問題,從會計師的角度而言,這項做法,為納稅者基本人權保障,跨出了一大步。

那麼,誰可以適用基本生活費不課稅這項規定呢?安永會計師楊建華表示,簡言之,只要「基本生活費總額」大於「免稅額+扣除額」時,差額部分,就得在綜合所得總額中予以扣除。

進一步說,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16.6萬元,每一申報戶的「基本生活費總額」是以16.6萬元x人數(含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

至於「免稅額+扣除額」的計算項目,主要包含免稅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等。其中免稅額每人為8.8萬元,滿70歲則為13.2萬元;標準扣除額單身為9萬元,有配偶為18萬元;薪資特別扣除額每人12.8萬元。

舉例來說明更清楚些:

甲君是單薪家庭,除了本人、配偶外,列報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及未滿70歲的父母二人,且採標準扣除額。全年度全戶所得總額僅有甲君的薪資所得來源,金額為120萬元。

此例的基本生活費總額為99.6萬元(16.6萬元x6人);「免稅額+扣除額」為83.6萬元(免稅額52.8萬元+標準扣除額18萬元+薪資扣除額12.8萬元)。由於基本生活費總額99.6萬元,大於「免稅額+扣除額」83.6萬元,差額16萬元部分,得在綜合所得總額120萬元中扣除,算出綜合所得淨額為20.4萬元,適用稅率5%,因此應納稅額為1萬200元。

張芷則指出,扶養親屬人數愈多,採標準扣除額者,愈有機會適用基本生活費扣除。先以四口、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的單薪家庭為例(假設無其他所得),基本生活費總額為66.4萬元(16.6萬元x4人),「免稅額+扣除額」為66萬元(免稅額35.2萬元+標準扣除額18萬元+薪資扣除額12.8萬元)。由於基本生活費總額大於「免稅額+扣除額」,差額為4,000元(66.4萬元-66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再以四口、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的雙薪家庭為例(假設無其他所得),基本生活費總額為66.4萬元(16.6萬元x4人),「免稅額+扣除額」為78.8萬元(免稅額35.2萬元+標準扣除額18萬元+薪資扣除額25.6萬元)。由於「免稅額+扣除額」大於基本生活費總額,因此無法自綜合所得總額中,額外減除基本生活費。

如果以六口、扶養四名未成年子女的雙薪家庭為例(假設無其他所得)。基本生活費總額為99.6萬元(16.6萬元x6),「免稅額+扣除額」為96.4萬元(免稅額52.8萬元+標準扣除額18萬元+薪資扣除額25.6萬元)。基本生活費總額大於「免稅額+扣除額」,差額3.2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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