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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弊遭報復 惡老闆重罰500萬

#工作權 #揭弊者保護法 #地方 #職場 #霸凌

中國時報記者張理國/台北報導

為避免2016年公務員戴立紳揭發單位貪瀆,卻丟掉工作的憾事重演。行政院會昨通過《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首重保障揭弊者工作權,包含回復職務、工資補發及損害賠償等請求權;故意揭露揭弊者身分而使其招致排擠、孤立等職場霸凌,草案也保障揭弊者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

草案適用公私部門,並採兩層次性通報。第一層次受理揭弊的包括公私部門首長、主管、負責人、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察院及政風機構;若第一層失靈,第二層還可向民意代表、媒體及公益團體揭弊。

公私適用 雙重通報

吹哨遭報復,惡老闆重罰500萬。

保障值得注意的是,現役軍人及情報人員揭弊,受理機關只有第一層,且不包括「司法警察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這限制是參考美國立法例;草案同時規定,揭弊內容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者,只能向檢察機關、監察院揭弊;涉及「絕對機密」及「極機密者」只能向最高檢察署揭弊。

對於揭弊可能涉及洩密,草案規定,揭弊者向受理揭弊機關陳述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祕密或其他依法應保密的事項,不負洩密的刑、民事、行政及職業倫理的懲戒責任。

廉政署長鄭銘謙表示,草案對揭弊者「保護從寬」、對報復者「處罰從重」;揭弊者過去以來最擔心的就是身分曝光被報復,草案也對其人身安全給予保護,並擴大至配偶、直系血親、及與其生活有密切關係者。

保障回復工作 賠償損害有關工作權的保護,鄭銘謙指出,草案禁止對公部門揭弊者不利的人事措施,違反規定者,揭弊者有回復原狀請求權,財產方面也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私部門揭弊者若回復工作有困難,可與雇主合意中止勞務契約,雇主需給3個月以上待業補償金及不得低於其他勞工保護法規最低標準的資遣費及退休金。

公務員若對揭弊者施以報復性不利人事措施,可依據《公務人員懲戒法》相關法規懲戒、懲處,私部門則可處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若他法有更重處罰者,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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