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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穿越指南宮案 大法官:可申請徵收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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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指南宮廿七年前申請設靈灰堂、停車場工程,因位於北二高木柵隧道上方,指南宮和南宮建設開發公司認為國道高速公路局任意「穿越」地下,影響開發,要高公局價購、徵收但遭拒,行政訴訟也敗訴。指南宮聲請釋憲,大法官釋字七四七號解釋創設「地上權徵收請求權」,土地所有權人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現有的土地徵收條例,對私人土地遭公路等設施穿越,若「未達到不能為相當使用程度」情形時,土地所有權人無法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大法官認為此項規定與憲法意旨不符,限令一年內修法。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昨表示,憲法明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財產權保障的範圍不限於人民的所有權財產遭國家剝奪,還包括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公權力,如國防、交通、水利等事業造成人民的財產受損失,像使用效益或價值減損等。

大法官認為國家在徵收人民土地的所有權或地上權,人民都可請求合理補償;不管公共建設是穿越地下或在上空,只要造成土地所有權人「特別犧牲」,卻沒補償,所有權人都有主動請求徵收以獲得補償的權利。

一九八九年台北市政府變更南港、木柵、大安部分土地為北二高用地,隧道通過路段因隧道頂端覆蓋原土石層超過卅五公尺(實際上約八十公尺),認為開通隧道無礙土地所有權人使用,不予徵收。

隔年,指南宮申請地藏王寶殿附設靈灰堂,向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請求確認木柵隧道是否會通過工程用地底下,國工局函復「沒有」。

一九九七年木柵隧道完工,指南宮發現隧道竟在靈灰堂用地之下,「地理風水遭嚴重破壞」,要求高公局購買工程所用的廿五筆土地,但高公局拒絕。向交通部訴願無效,指南宮打行政訴訟仍敗訴,二○一三年聲請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指出,指南宮三個月內可依本號解釋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但它是不是有「特別犧牲」,屬於事實認定,不在解釋範圍。

依現行的「交通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若穿越地下深度超過廿四公尺,地上權補償率只有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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